裝飾裝修管理辦法
??导覉@物業 / 2015-11-2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小區整體環境,維護全體業主的利益,保證業主的生活居住質量,保持物業外立面的統一、美觀,延長物業使用年限,根據建設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規定,結合小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xml:namespace>
第二條 本辦法中所稱住宅室內裝修,是指住宅竣工驗收合格后,業主或者住宅使用人對住宅室內進行裝飾裝修的施工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業主(使用人),是指小區物業的產權人、承租人和使用人。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裝修公司,是指受業主委托對住宅室內進行裝飾裝修活動的具有相應資質的企業。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的裝飾裝修管理,是指物業管理企業對業主(使用人)和其聘請的裝修公司在住宅區室內進行裝飾裝修的活動,實行跟蹤檢查、指導監督、管理服務的全過程。
第六條 當地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為住宅區房屋裝飾裝修管理活動的行政主管部門。
第七條 住宅區物業管理公司,為協助當地政府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住宅區房屋裝飾裝修管理活動,實施具體管理、監督、服務的法人企業,小區管理處為其派出單位。
第八條 凡在小區內從事裝飾裝修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裝修申請程序
第九條 凡不涉及結構改動的簡單房屋裝修,業主(住戶)可直接到小區物業管理處交納裝修押金,申請裝修登記備案。
第十條 涉及結構改動的房屋裝修,業主應當經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并做好加固說明后,到小區物業管理處交納裝修押金申請裝修并登記備案。
第十一條 裝修申請人必須是產權人或其委托人(出具產權人委托書或購房合同),申請內容必須用黑色 或藍色鋼筆填寫。
第十二條 業主(住戶)在裝修前應會同裝修單位與小區物業管理處簽訂《室內裝修服務協議》,并繳納相應費用。
第十三條 業主(住戶)在裝修前在物業管理人員的陪同下,應與裝修施工單位對住宅情況進行檢查,填寫《裝修進場前檢查表》,明確裝修前后責任。
第十四條 業主(住戶)應書面承諾裝修管理責任,并對所聘請的裝修公司施工人員的行為負責,并督促其遵守裝修管理規定。
第十五條 裝飾裝修公司在裝修施工前,應與裝修人簽訂裝飾裝修協議,并當面承諾裝飾裝修的管理責任,督促裝修施工人員遵守裝飾裝修管理規定。
第三章 裝修管理
第十六條 業主在對物業進行裝修之前,請仔細閱讀本辦法的全部內容,并將有關裝修內容書面告知裝修施工單位或作為裝修合同的部份內容。
第十七條 裝修公司在“裝修進場許可證”發放后,須按規定到小區保安隊為施工人員辦理出入證,施工人員出入園區需佩戴出入證(物業管理公司制發),自覺接受檢查,無證不得入內。
第十八條 裝修公司在裝修進場時,應將“裝修進場許可證”張帖在分戶門內側,以便檢查。
第十九條 裝修公司在裝修進場時,請仔細閱讀本辦法的全部內容,并通知和約束裝修施工人員在裝修過程中遵守裝修管理規定。
第二十條 裝修期間,裝修公司必須為裝修住宅配備滅火器(100平方米以下每戶1只,100平方米以上每戶配2只,每只4公斤)。
第二十一條 裝修期間,裝修公司必須在衛生間安裝簡易坐便器,以保持室內整潔和環境衛生。
第二十二條 業主(住戶)或裝修公司及施工人員的財物、材料等,須自行妥善保管,如有失少,責任自負。
第二十三條 住宅區內未有業主入住時,裝修戶每戶可留宿施工人員,但不得超過3人,并須辦理暫住證。施工人員不準在園區內衣冠不整、隨意游蕩、喧嘩。
第二十四條 裝修時間一般上午為7點之后,傍晚21點之前,不得有影響其他住戶正常休息的裝修行為(如切割、鑿墻等發出的噪音等)。
第二十五條 業主或裝修施工單位在搬運材料、工具、家俱時嚴格遵守管理處的規定。
1、車輛停放不能影響交通,裝運的車輛卸貨完材料、工具、家俱后立即開走;
2、散裝的黃沙、石子、水泥等裝修材料,不得任意堆放在公共通道和其它共用部位,需立即用袋裝運送到室內;
3、搬運材料時應注意保護共用部位和公共設施設備,嚴禁在公共區域拖拉裝飾材料;
4、裝修材料的進場時間為8:30—16:00(盡量避開業主上下班高峰時間段);
5、裝修材料原則上只進不出,如確有多余材料需運出,必須出具住戶親筆書寫的證明及出場材料清單,經保安員核實后才可出場;
6、業主或裝修施工單位有大量物品搬運時,須預先與管理處聯系,以便控制;
7、如遇無法運送的裝修材料,可截斷處理,不能截斷的材料,可從住宅外面運送,但不能損壞公共部位;
8、易燃、易爆、易腐蝕的物品,嚴格按規定運送(有電梯設備的小區,不得經電梯運送)。
第二十六條 裝修公司在房屋裝修過程中,實行關門裝修。
第二十七條 住宅區裝飾裝修禁止下列行為:
1、任意使用大錘敲擊墻面;
2、任意使用明火和電爐;
3、任意使用有害、有毒裝飾材料;
4、擅自改動管線走向和下水設施;
5、擅自改外立面顏色和安裝“公共契約”規定的設施設備;
6、高空拋物;
7、擅自侵占公共部位;
8、任意傾倒裝修廢棄物;
9、擅自搭建任何構筑物和建筑物;
10、損壞共用部位、公共設施設備;
11、聚眾賭博及其他違法活動;
12、其他有礙于房屋安全和損壞住宅區環境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裝修施工垃圾須袋裝,并扎緊口袋(防止泄漏)堆放在小區物業管理處指定的場地,由物業管理處統一清運。
第二十九條 裝修施工垃圾運送時間為每天16:00—16:30。
第三十條 業主和裝修公司需在室外安裝空調室外機時,須與管理處事先取得聯系,按管理處指定要求統一安裝。
第三十一條 裝修公司不能擅自移動、安裝天燃氣管道、氣表,如需變動由天燃氣公司操作。
第三十二條 裝修公司不能擅自移動室內開關箱、改變進戶總線,所有電線改路必須采用護套管,不得直埋護套線。各電氣回路所負擔的電器總容量不能超過此回路的限定容量。
第三十三條 裝修期間,應開啟進水總閥,使上水管中保持一定水壓,以便及時發現上水管道破損。
第三十四條 裝修期間,嚴禁偷電行為和私接有線電視等行為的發生。
第三十五條 裝修期間,不能拆除,封堵廚房間內的共用煙道和衛生間的通風排氣管道。
第三十六條 裝修期間,如需增大供電容量,須業主自行到電力部門辦理擴容手續,核準后,須請電力部門施工,并報管理處備案。
第三十七條 裝修期間,裝修公司對衛生間必須按原設計的位置布置,嚴禁抬高地坪,更改原設計。
第三十八條 裝修期間,應將所有排水管道及地漏暫時封閉,以免垃圾堵塞,否則一切因裝修施工不慎所造成的管道堵塞均由業主(住戶)和裝修施工單位負責。
第三十九條 裝修應當確保管理處的維修人員能方便地檢查、維修通過住戶室內的共用設施。所有維修活門、渠道蓋不得封死,不得在門前、蓋上堆放物品,以免日后影響維修。
第四十條 室內如需加分隔墻,只可使用輕質材料,以確保安全(小區物業管理處可事先將住宅結構、可承受最大荷載告知業主)。
第四十一條 業主和裝修公司在裝修時,應當配合物業管理工作人員對裝修過程進行檢查、監督。
第四十二條 物業管理工作人員在檢查時,應當書面詳細記錄業主和裝修公司裝修活動的全過程。
第四十三條 業主(住戶)在房屋裝修完工時,應及時對裝修完的房屋進行自行驗收,并通知小區物業管理處備案。
第四十四條 裝修工程完工后,施工單位須清理干凈施工現場,經管理處檢驗后,結清各項費用,辦理離場手續。
第四章 違章處罰
第四十五條 業主和裝修公司的裝修行為違反了裝修管理的規定,物業管理處應當予以制止,并報請政府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處罰。
第四十六條 業主及裝修公司裝修行為影響了房屋的整體結構或共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妨礙了其他住戶的生活,責任人應按按照管理處的整改通知要求,按期完成改建或復原工作,并承擔一切有關費用。
第四十七條 對未獲施工許可證和小區物業管理處同意先行施工,或超越許可證和小區物業管理處許可范圍擅自施工者,小區物業管理處將報請當地監察部門給予處罰,并責成責任人將所有違章施工部位給予復原。
第四十八條 施工人員如違反裝修管理規定,將受到相應處罰,并承擔一切后果。
第四十九條 物業管理人員未履行管理職責,應當接受房屋行政主管部門的處罰。
第五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物業管理處負責業主房屋裝修全過程的申請、備案、跟蹤檢查、記錄、資料保管。
第五十一條 物業管理處在接到業主裝飾裝修完成的通知后,應組織人員對涉及該房屋裝修的共用部位、設施設備進行勘查。如有損壞,責成業主或裝修公司進行維護。
第五十二條 業主(住戶)在與裝修公司簽訂裝修合同時,一定要明確裝修公司的保修責任、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并預留一定數額的保證金,以保障自身權益。
本辦法由本小區物業管理公司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