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把物業公司“賠窮賠垮”的8個典型案例
??导覉@物業 / 2017-11-30

案例一:
持作廢裝修出入證進小區,業主保姆二人被殺物業賠17萬

罪犯鐘某使用深圳“××花園”小區管理處簽發的過期《裝修出入證》進入該小區,開啟曾參與裝修的某住宅單位房門,將業主鄭某及其保姆殺害,并實施搶劫。法院認為該小區管理處沒有盡到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與本案的發生有相當因果關系,應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賠償費用共計17萬余元。
案例二:
樓頂廢物砸傷人,物業公司被判賠償10萬元

近日,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區人民法院對一起太陽能底座砸傷人案進行了一審宣判,被告淮南市裕安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因沒有盡到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和管理職責,被法院判決賠償原告趙某、李某醫療費等各項損失9827元;24戶業主不承擔賠償責任。
去年7月28日晚7時左右,安徽省淮南市出現強雷暴雨,并伴有瞬間大風天氣。原告趙某、李某途經該市裕安小區5號樓樓下時,被樓頂墜下的一廢棄太陽能熱水器底座砸傷,后被送往醫院救治。今年3月24日,兩原告將淮南市裕安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和5號樓的24戶業主告上法庭,要求各被告賠償醫療費等損失11646.6元。
案例三:
踩膠水滑倒致殘,居民狀告物業獲賠10萬元

上海市民郭女士在其居住的小區內,踩上了物業公司保潔員打翻在地上的透明膠水摔成殘疾。事后,郭女士將兩家物業公司告上法庭。近日,上海楊浦法院一審判決物業公司賠償郭女士108225.31元。
郭女士在上班途中一腳踩到小區地面上透明膠水后滑倒摔傷,經診斷為右腿骨折,并造成傷殘。之后,郭女士經過了解,發現雖然事發地點由欣晨公司管理并承擔保潔責任,但導致郭女士滑倒的膠水卻是由金鵬公司保潔工在運送垃圾的過程中不小心打翻,當時只當是水就沒有清理掉。由于賠償得不到解決,郭女士將欣晨公司和金鵬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審理認為,金鵬公司在其工作人員打翻膠水后,未及時進行清洗以確保安全,直接導致郭女士等多人因腳踩膠水而滑倒,并導致郭女士受傷致殘,對此應作為直接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欣晨公司作為事發區域物業管理公司,在發現有存在危及小區業主人身安全的不安全因素時,應采取妥善措施,防范、阻止危險的發生,保障小區業主人身、財產安全。欣晨公司對郭女士滑倒受傷有一定過錯,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案例四:
小區物業疏于管理有漏洞,業主被殺賠償7萬元

武漢某某花園業主陳某在家中被殺,其家屬起訴物業服務公司疏于管理,應負賠償責任。
經調查,罪犯是從樓宇頂層翻入陳某家陽臺實施犯罪的,該樓宇存在防盜呼叫系統未通、單元防盜門鎖用任伺鑰匙都可以打開、頂樓平臺防盜措施不力等問題,法院據此認定物業服務公司違反了保證樓宇安全的約定義務,其行為已構成單方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判決物業服務公司賠償7萬余元。
案例五:
管道堵塞馬桶外溢房屋受損物業賠12萬元

小區內公共管道堵塞,臟水及污物從馬桶內溢出,導致業主屋內家具、裝修不同程度受損。業主胡先生一紙訴狀將物業告上法院索賠各類損失共計30萬余元。
昨天,閘北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公共管道堵塞導致事情發生物業需為此承擔主要責任,賠償業主12萬余元;而房屋空置導致損失擴大,業主需負次要責任。
前年11月15日中午,福建北路蘇州河畔一小區物業公司的工作人員發現小區內一業主房內有滴水現象,立即電話通知在浙江臺州市椒江區的業主胡先生。由于工作暫不能脫身,胡先生即將房門鑰匙通過快遞方式送達物業公司。但胡先生室內依然受到嚴重損害。經查,漏水系業主家衛生間抽水馬桶外溢所致,污染至業主家客廳等處,造成家具、裝修不同程度受損。
去年1月29日,業主就賠償問題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物業賠償房屋地板等修復損失等30萬余元。
審理中,物業公司表示維修人員在排污橫管里面看到很多白色積塊(可能是油漆、涂料的積塊)和小磚塊等障礙物,正是這些造成排污管道堵塞。而事故的原因是業主家衛生間抽水馬桶外溢造成財產損壞,與物業的管理無關,不同意業主的訴訟請求。
審理過程中,經相關部門鑒定認定,業主馬桶糞便溢出主要與污水管道堵塞,以及污水管道存在施工缺陷等因素有關。
法院審理后認為,物業公司因未能及時疏通,疏于管理,應對原告家財產損失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業主常將房屋空置,對房屋疏于管理,致損失擴大化,亦負一定民事責任。故此,法院做出上述判決。
案例六:
小區居民燃煙花致火災,物業公司被法院判賠7萬元

浙江省永嘉縣一居民喬遷時在小區燃放煙花,致小區另一居民新房失火受損,永嘉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小區物業公司管理不善,判令其承擔15%的損害賠償責任,賠償73529.85元。近日,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浙江永嘉人陳文豐搬家時,在永嘉華達大廈大院內燃放鞭炮、大煙花,其中威力大的煙花二個各25發,射程超過24層高。當天上午,華達大廈另一業主黃玲玲剛裝飾完畢的B幢1503室失火嚴重受損,有關家具、電器、裝璜損失及整修費用達490199元。永嘉法院一審認定,涉案火災系由陳文豐違規燃放煙花爆竹引起,且華達大廈的物業公司即溫州市大管家物業管理公司(下稱大管家物業公司)對此存在管理不善,遂判決陳文豐賠償黃玲玲財產損失416669.15元;大管家物業公司賠償黃玲玲財產損失73529.85元。隨后,大管家物業公司等提起上訴。
法院終審認為,本案系燃放煙花爆竹引起損害賠償糾紛,大管家物業公司在物業管理中沒有完全履行職責,對在大院內燃放煙花爆竹制止不力,缺乏相應的應急救火的預案,對該起火災事故的發生存在一定的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原審判決大管家物業公司承擔15%比例的賠償責任并無不當。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七:
物業管理公司疏忽,男孩溺亡法院判賠33萬元

9歲男童小宇(化名)從破損的護欄鉆進星河灣小區人工湖玩耍時,不慎墜入湖中溺亡。朝陽法院近日判決星河灣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賠償小宇父母33.4萬余元。
9歲的小宇家住天津,去年暑假到北京的親戚家玩。一天,他與另外3個伙伴在星河灣小區附近玩耍,發現該小區人工湖的護欄破損,于是由此鉆入游玩,后不慎落入湖中。雖然星河灣物業公司的工作人員發現后立即組織人員打撈,但當孩子被撈起時距事發已有半小時,小宇已死亡。
小宇父母認為,星河灣小區是一個封閉式高檔小區,護欄破損未能及時修理,致使4個未成年人進入人工湖邊,且從進入后到事發很長的時間內沒有工作人員前來制止。在事發地段,也沒有任何標有水深及禁止下水的警示標志,使4個孩子不能正確判斷是否存在危險。由于物業公司疏于管理,對孩子溺水身亡負有主要責任,因此起訴要求賠償34.9萬余元。
星河灣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承認護欄破損,但表示,已在人工湖邊設置了內容為“觀賞水景,兒童需成人陪同”的警示牌,警示牌距離出事地點約有50至100米的距離。另外,小區雖然有24小時保安巡視,但保安不是保鏢,小宇父母自身也存在監護不力的過錯。
朝陽法院審理認為,物業公司在管理上的疏忽和失誤,與小宇的死亡后果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小宇的父母作為監護人,允許未成年孩子獨自外出游玩,未盡到監護責任,是溺水事故發生的另一原因,也應承擔相應責任。
案例八:
沈陽一男童小區墜樓身亡,物業被判賠償13萬多元

遼寧省沈陽市8歲男孩宋強去一小區補完課后,不慎從28層的消防窗墜下身亡,他的父母以該樓物業對安全隱患未盡到管理責任為由起訴,索賠21萬多元。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終審判定,物業公司在這起悲劇中應承擔六成責任,賠償死者父母各種費用13萬多元。
在庭審時,宋強的父母哭訴說,當時樓梯間的所有窗戶都是打開的,窗戶與同樓層地面之間的距離太小,沒有設置警示性標志,也沒采取任何防護性措施。遼寧寶瓏物業有限責任公司則辯稱,本方在管理上并無不當,原告所提都是設計上的原因,不該賠償。
法庭調查發現,男童宋強當時墜下的北側消防窗未達到國家規定的強制性標準。法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物業公司知道存在安全隱患,卻沒有在適當的區域設置警示標志或防護措施,應對男童的墜樓死亡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男童父母作為監護人,在孩子進入電梯到墜樓死亡這一過程中疏于監護,也有一定責任。
沈陽市沈河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物業公司賠償宋強父母死亡賠償金和喪葬費的60%,分別為10.9萬多元和3000元。另外,賠償其父母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
一審宣判后,物業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并無不當之處,于是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