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房屋有損壞,小區物業是不是都該修?業主財物丟失,小區物業是不是都該賠?
??导覉@物業 / 2017-11-30

案例一
宋某系某小區頂層房屋業主。2012年12月,宋某房屋屋頂出現損壞漏水、客廳電熱膜無法取暖的問題,請求物業公司進行修繕。物業公司認為宋某的客廳不屬于小區公共部分,電熱膜損害也非房屋漏水導致,沒有對其電熱膜維修的義務。故宋某將小區物業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物業公司履行維修義務。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房屋漏水部位系房屋共用部分,屬于物業公司的維修范圍。電熱膜系業主個人專有部分,其損壞應由業主自己承擔。法院最終判決某物業公司對頂棚損壞部位進行修繕,恢復原狀。
法官說法
在房屋質量保修期內,房屋共有部分和專有部分,開發建設單位對其承擔維修義務。而保修期外的房屋毀損,物業公司僅負有及時對共有部分進行維修的義務,或賠償因房屋共有部分維修管理不善造成的業主損失;對業主專有部分則無維修義務,應由業主自行維修。本案中房屋頂棚屬于共有部分范圍,法院最終判決,物業公司對宋某所有的房屋客廳頂棚損壞部位進行修繕,恢復原狀。
結論:
小區物業并非對房屋的任何毀損都負有維修義務。
案例二
2015年2月,翟某價值4700元的電動自行車在其居住的小區內被盜。翟某認為,本案雖然發生在深夜,但物業合同約定了物業公司應當提供門崗值班服務,有24小時安保人員盯班。但物業公司未盡到上述義務,提供服務存在瑕疵,屬于違約,應對其進行全額賠償。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物業合同約定,物業公司應提供門崗值班服務,依約應有24小時的安保人員盯班,對可疑人員進行盤問、記錄車牌號或及時報警,物業公司未盡到上述義務,提供的服務存在瑕疵,屬于違約。電動車主將電動自行車停放于單元樓外,對電動車被盜也存在過失。判決某物業公司賠償翟某經濟損失四百元。
法官說法
小區內財物丟失并不必然表示物業公司未盡到物業服務合同義務,應視具體情況而定。本案中,物業公司在合同中約定了一定的安保義務,且物業服務瑕疵與損害結果具有因果關系,所以物業公司應當承擔部分賠償責任。
結論
物業對社區內的財物丟失并非一定承擔責任。
案例三
自2012年以來,業主薛某一直未交納物業費,物業公司多次催交無果后將其訴至法院。薛某認為,2012年7月21日大雨期間,房子外墻滲、漏水,導致自己房屋墻皮脫落,后每年都找物業公司進行維修,而物業公司一直推脫,直到最近才予以維護,因而不同意交納物業費。法院經審理后判決:薛某應支付欠繳的物業費,但考慮到物業公司存在維修不及時的違約事實,在薛某應交物業費的基礎上酌情減免600元。
法官說法
物業公司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履行服務義務,其提供的物業服務能夠維持小區各項基本功能的正常運轉時,業主就應當履行對等的交納物業費義務。物業服務如存在瑕疵,只能引起物業費的部分減免,并不能完全免除業主交納物業費的義務,不能成為業主拒交全部物業費的理由。
結論
物業服務有瑕疵不能成為拒交全部物業費的理由。